混凝土桩超灌和凿桩头的费用由哪方承担?
1.事实阐述
在某房地产项目中,采用定额计价方式,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。工程桩为旋挖长孔灌注桩,采用导管灌注水下混凝土。设计说明中规定桩顶设计标高以上混凝土超灌高度为800~1000mm。然而,拔出护筒施工时,受流速和淤泥地质影响,桩顶混凝土出现下沉现象。为满足设计要求,承包人使用较长钢护筒,导致桩深超灌高度超过1000mm。此情况引发双方对超灌混凝土部分计价的争议。
2.造价争议
承包人立场:
工程地质条件为流塑状的淤泥质土层,与原招标文件中的地质描述不符。为确保地基承载力,实际桩身混凝土必须超出桩顶设计标高3000mm以上,因此超灌混凝土和凿除桩头的费用应按实际情况计算。超灌部分系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所致,相关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。
发包人立场:
超出1000mm以外的部分属于承包方施工技术控制范畴,相关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。设计说明已明确规定混凝土超灌高度要求,承包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负责。
3.案例解析
设计说明已明确工程地质情况、桩设计标高及混凝土超灌高度要求。原则上,地质条件导致的超灌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。然而,承包人未进行变更签证管理,无法证明超灌源于地质条件变化,导致超灌部分工程量被视为承包人为满足验收要求的自行技术措施。因此,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。
在施工过程中,若因流速和淤泥地质影响导致桩顶混凝土出现下沉现象,应编制处理方案并提交监理确认,同时办理现场签证单。承包人所述工程地质条件为流塑状淤泥质土层,与原招标文件中的地质描述存在差异。鉴于流塑状淤泥质土层的认定较为复杂,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。签证单确认事实后,可据此增加相应费用。
4.相关依据
(1)依据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17-0201)的通用条款第7.6条:“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,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,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。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。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,指示构成变更的,按第10条〔变更〕约定执行……”。
(2)依据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》(GB51004-2015)第5.7.5条:“压灌桩的充盈系数宜为1.0~1.2,桩顶棍凝土超灌高度不宜小于0.3m”。
注:此摘自《工程造价争议典型案例解析》。